泾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 招商动态 |2016-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奋力拼搏的积极性,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愿干事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咸阳市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办)、县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评优选先
第五条 评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奖”。
1.按照35%的比例,评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2.为县委、县政府争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奖励的,或承担市考指标排名靠前,并为我县考核工作争取到加分,所获加分占市上加分总和的20%以上(含20%),并且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可直接评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
第六条 评选“突出贡献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奖励的,或承担市考指标排名靠前,为我县考核工作争取到加分的,或在市上考核中为全县考核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扶贫开发、招商引资、党的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其他目标任务完成较好,无“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第七条 评选“争先进位奖”,根据省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排名情况,对承担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超额完成任务、进位幅度较大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条 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奖”的单位,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评选比例可提高至20%。
第三章 奖励激励
第九条 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突出贡献考核奖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总额逐年增加,标准逐年提高。
1.按照优秀、良好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和单位同志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
2.对获得“突出贡献奖”单位发放相应数额的奖金。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招商引资、党的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考核结果,由相关职能单位提供,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对干部的人文关怀和物质奖励。
1.落实年休假制度。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人数(含未休满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总人数的5%。
2.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建立健康疗养制度。各单位每年按照工作有突出贡献和年度目标考核优秀人数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0%确定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安排7-15天健康疗养,其中非领导班子成员人数应达到一半以上。
4.落实健康体检制度。各单位每年要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5.鼓励干部职工参与文体活动。引导干部职工“会工作、懂生活”,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相关单位要在活动资金、设施上予以保障。
6.对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在获得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奖、突出贡献奖、或争先进位奖的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先进个人,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并发放相应数额的奖金。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第四章 选拔重用
第十二条 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坚持创新为先,重用思想有活力、工作有热情、干事有激情的干部;坚持担当为重,重用干得了硬事、解得了难事、能成就大事的干部;坚持实干为要,重用受得了苦、吃得了亏、出得了彩的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位子。
第十三条 坚持“四个不唯”原则。不唯得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不太靠前但坚持原则、敢想敢干、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不唯资历,对资历较浅但有真才实学、表现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使用;不唯年龄,对年龄偏大但勤勉敬业、责任心强、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干部,正常提拔使用;不唯平稳,对有问题反映但经查核失实、刚正不阿、敢抓敢管、敢于担当、群众认可的干部,敢于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办)和县级部门党政正职优先向上推荐或转任重要岗位,单位副职及其干部优先提拔使用,本单位领导职务出缺后优先从内部酝酿提拔。
第十五条 对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招商引资、党的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机关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镇(办)和县级部门党政正职优先向上推荐或转任重要岗位,单位副职及其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党政干部,可优先安排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培训学习,也可提前预留职位,待条件成熟后,及时提拔使用。
第十七条 对具有良好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优秀干部,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可经公务员调任程序调入或经换届选举进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6年11月9日)起施行。